包辦婚姻什麼意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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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什麼意思有效嗎

包辦婚姻什麼意思有效嗎

無效,包辦婚姻指的是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週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遭遇騙婚如何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大家很少會見到包辦婚姻的,在我國,比較講究婚姻自由,自然包辦婚姻是不合法的。包辦婚姻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果情節比較輕,並沒有造成人員的傷害,那麼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節比較嚴重的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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