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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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關係是什麼?

一、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關係是什麼?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

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徵。

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二、法律知識

民法典》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在到達法定年齡後,根據自身的意願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麼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不得有任何的強制和脅迫的行為,如果出現了因為脅迫而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婚姻無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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