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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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沒有結婚證的不存在離婚的説法,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不需要通過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法定的方式,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的行為。因此離婚的必要前提就是,雙方已經擁有了一段合法的、有效的婚姻關係。而雙方沒有領結婚證,就意味着雙方在之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時候,男女雙方並不存在法定的婚姻關係,當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問題。如果雙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間,育有子女以及存有共同財產,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就需要分割共同財產以及判斷子女的撫養權。具體來説,雙方可以參照婚姻關係的相關制度,來解決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親子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應當及時支付撫養費。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涉及到結婚和離婚的辦理,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特別是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是屬於非法同居的行為,其婚姻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不存在離婚的説法,相關情況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諮詢瞭解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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