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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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辦理結婚證需要準備的手續有: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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