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贈送的財物能否要求返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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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期間贈送的財物能否要求返還呢

我國許多地方都有在婚約期間互贈財物的習俗,這本來是一種民間風俗,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同時也沒有禁止。但實踐中卻因此有引發了不少的法律糾紛。很多人都不知道婚約期間贈送的財物能否要求返還。下面,小編就來具體告訴大家。

一般情況下來説,贈送的財物是要返還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不需要返還。由於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也有它的處理原則。

1、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包括財務、禮品、信物等,如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方應當返還給贈與方,原物損壞、滅失的,應折價賠償。但是如果價值不大或者價值雖大但確實無力賠償的,可酌情減免償還。如果贈送的信物僅是一般的物品,如價值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則不必返還。也就是你這種情況,項鍊戒指什麼的要返還。

2、雙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花費,一般不予返還。於操辦酒席、招待親朋所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約的一方賠償。這也就是説你們在婚約期間的花費是不用返還的。

3、贈與物歸屬不清的,價值大的視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約關係時予以分割。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訂婚為名的詐騙、買賣婚姻等違法行為,是要追究其責任的。比如下列情況:

(1)對於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非法所得應全部歸還受害人,因此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以訂婚為名,實際上屬於訂立包辦、買賣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禮,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酌情予以處罰,在某些情況下,可酌情返還;

(3)對於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其所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應按贈與對待,不予返還。

(4)對於訂立婚約以後,在婚約期間一方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

小編主要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在沒有實際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婚約期間贈送的財務是否能返還的問題。大家也很清楚了,在婚約期間為結婚而送於對方的財物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要是在交往過程中的花費一般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的。要是您就此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不妨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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