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結婚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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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結婚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的男女為避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在結婚之前往往就會先簽訂一份協議,即婚前協議,然後就是雙方各自的財產,以及婚後取得財產的歸屬情況作出約定。那一般婚前協議結婚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呢?這是很多當事人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前協議結婚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沈某與周某之間所訂立的結婚協議書不存在上述合同無效的情形。

再次,約定財產製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係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係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最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沈某與周某簽訂結婚協議時雖尚未結婚,但協議訂立後雙方之間確立了夫妻關係,也即具備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協議形式雖為結婚協議書,使人產生附條件結婚約定的認識,但其實質內容不存在周某為得到財產就與沈某結婚或騙婚的目的。雙方於婚前訂立的協議當然產生約束力,即對婚前財產的一種約定,反之如果未結婚那雙方之間也就無夫妻關係,更無謂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那二人之間的協議等之於一紙空文。

二、婚前協議的內容

一份正規的婚前協議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的簽訂將會影響到婚後財產等多個方面。

1、婚前財產的認定,並保持其獨立性,不因為婚姻性質而發生歸屬變化。

2、婚後財產的認定,婚後雙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該基金為共同財產,並委託一方管理,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需要簽訂委託協議。被委託方不得擅自動用該基金,需要簽訂保值增值條款,投資虧損部分,被委託方自己需要填補進去。該公共基金部分在離婚後,將認定為共同財產,由該基金支出所構成的固定資產也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離婚時需要將固定資產扣去折舊折算成現金價值,來進行統一計算。

3、房產證所有權可以寫共同所有,但其實際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實際出資比率構成,婚後由共同基金出資還貸,該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4、婚後越軌行為規範條款,一方出軌,將對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賠償損失;同時需要定義出軌的含義,哪些行為可認定為出軌。

5、婚後一般行為規範條款,男方和女方分別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對方支付賠償費用,比如在男方家裏,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與男方父母發生任何衝突,同時男方應該保障女方的哪些權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裏也是如此。有一方違反該規定的,將支付多少賠償金融。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種事情,以後都可以通過增加附加條款來規範雙方的婚後行為,這對於提高婚姻質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幫助的。

有沒有出現脅迫、欺詐等情況,如果沒有的話,那即使是在結婚之前簽訂的協議,婚後也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會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要注意,婚前協議並非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因此即使不簽訂這樣的協議,對結婚登記也是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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