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縣農村結婚登記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臨縣農村結婚登記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該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民法典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婚姻無效。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1)重婚;
(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二、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因此,要區分好是內地居民結婚登記,還是外國人結婚登記。如果是內地居民登記結婚的,只需要雙方帶上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簽字聲明就可以了。如果是外國人登記結婚的,所需材料就比較複雜。
民法典規定的結婚登記條件是面向全國市民的,但可能不只是在臨縣的農村,在我國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都存在的,男女雙方可能還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只是在村裏面簡單的舉辦了結婚儀式而已。很多農村村民對婚姻關係的法律知識的瞭解是很欠缺的,而且對於結婚登記的條件也不應該把農村和城市市民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