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代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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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可以代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嗎

不可以的,雙方結婚需要當事人決定並且親自登記的,通常情況下,如果想要領取結婚證,要依法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夠進行:

一、想要結婚的男女雙方都要拿着所需要的證件一起到其中一方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那裏去提出申請。

二、然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兩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若是手殘,婚姻登記員會幫忙寫下姓名,按指印用腳趾印。

四、最後婚姻登記人員對雙方所提交的户口本或身份證等證件、聲明進行審查,要是都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就可以登記了。

1、根據法律條例規定,只要沒有直系血親和家族三代以內的相同血緣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嚴重精神病、傳染病等,是可以登記結婚的。所以是不存在監護人代替登記的事。

2、根據法例規定,男女雙方要完全自願而結婚,不允許男方對女方或女方對男方來進行強迫結婚或任何其他人來干涉,並且男生不可以在二十二週歲之前和女不可以在二十週歲前結婚。晚婚晚育國家會給予鼓勵的。

3、因為受到監護人或其他人要挾逼迫結婚的,那麼受脅迫的那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婚姻。受脅迫的那個人所撤銷婚姻的請求,要在結婚登記那一天起開始算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另外,我國是實行婚姻自由的,並要求雙方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是夫妻兩個符合法律的權益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和遺棄。當然,夫妻雙方還要嚴格實行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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