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後再結婚屬於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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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婚姻後再結婚屬於再婚嗎?

撤銷婚姻後再結婚屬於再婚嗎?

撤銷婚姻後再結婚並不屬於再婚,撤銷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既然是無效婚姻,雙方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此再登記結婚不算二婚。我國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結婚的具體條件,對於一方存在重婚的、或者未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的,那麼是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的,但相關情況應當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並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這種情況下是不構成婚姻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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