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婚姻無效是否開庭審理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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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婚姻無效是否開庭審理進行調解

法院婚姻無效是否開庭審理進行調解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發現婚姻是無效的,夫妻雙方起訴到了法院後,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先進行調解,但是對於婚姻無效的,法院在開庭審理的時候是不適用調解原則,必須判決。

二、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的婚姻,需要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當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不需要向法院請求判決婚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將要踏入婚姻生活的未婚男女,一定要注意識別婚姻的有效性,千萬不能草率結婚,萬一婚姻無效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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