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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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一、確認婚姻無效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開庭審理的程序主要是當事人起訴並舉證,最後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無效。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婚姻如果本身就是存在違法的情況就會被認定是從結婚的那一刻開始就是沒有效力的,但是夫妻之間有共識或者有一方有證據能夠證明這段婚姻明顯是非法的,此時就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並且請求要求開庭審理並作出是無效的判決,而判決之日其婚姻就相當於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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