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效婚姻還是未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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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無效婚姻還是未婚麼?

在社會生活當中,有一部分公民容易把我國的相關法律知識相混淆。比如説有一部分人認為,既然自己的婚姻是屬於無效婚姻的話,那麼可能自己的相關履歷表上就是屬於未婚,自己也不需要去辦理離婚登記證,雙方可以自行解除婚姻關係等這些想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無效婚姻還是未婚麼?

一、我國無效婚姻還是未婚麼?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

有權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四、無效婚姻情形的消失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無效婚姻的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是屬於未婚的,這種想法是絕對不正確的!除了沒有到法定年齡的情況下民政局不會辦理結婚證以外,其他幾種情況雖然是無效婚姻,但是民政局在辦理結婚證的時候,肯定不會去詳細調查的。無效婚姻還是要具體等到法院的判決以後,是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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