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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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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