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時間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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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時間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訴訟時效時間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説如果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法院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義務並沒有消失,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是在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

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是想要使得自己的權利被充分地保護的,此時是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訴訟時效的法律制度的,一般來説,只要是民事案件,就都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訴訟時效卻可以因中斷而暫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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