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和非軍人如何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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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軍人和非軍人如何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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