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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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現役軍人在保家衞國的同時,法律上也規定了現役軍人在結婚方面的有關內容。但是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役軍人在結婚登記方面又有什麼樣的程序和規定呢?

軍人在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第一,申請。

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幹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於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願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第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緻的審查。審查中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願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記。

經過審查,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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