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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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依據本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唯一撤銷原因是脅迫。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説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3、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對於我們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必須要自願,任何一方都不能脅迫對於與自己結婚,如有脅迫,那麼作為受害者一方就可以提出撤銷婚姻,只要有證有據,法院就會進行受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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