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違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包辦婚姻違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實際上大多數的人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婚姻是一個人最幸福的一件事情。在選擇婚姻的時候也需要慎重,因為這關係到一輩子的幸福。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雖然現代社會已經非常的開放,但是還存在着包辦婚姻。那麼包辦婚姻違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面為大家介紹。

一、包辦婚姻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入婚姻的違法行為。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民法典》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後,如果確實屬於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併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户、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複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在不具有婚姻要件的情況下,不是自動宣告婚姻無效的,而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然,法院也是會對結婚的要件作出審查,若確實構成無效婚姻的話,那麼才會宣告無效。

首先,在這裏小編必須要提醒大家,我國《民法典》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婚姻是可以自主完成的,不能夠他人干涉。其實就是如果幹涉他人的婚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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