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結婚證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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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結婚證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結婚證的條件是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三、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九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並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十三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撤銷婚姻應當在締結婚姻關係滿一年之前作出,否則婚姻就不能再撤銷了,只能辦理離婚手續,而婚姻的撤銷必須要由結婚時受脅迫的一方或者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一方向民政局或者是法院申請,並提交相關的材料才能進行,否則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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