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判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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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的判決的條件是什麼?

緩刑是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但是出現特殊情況,就要撤銷緩刑判決。根據刑法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撤銷緩刑,一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是發現了以前所犯的為判決罪行。二是在緩刑期間,違反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擅自做法院禁止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我國刑法典449條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對我國刑法中一般緩刑制度的重要補充,它與一般緩刑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整體。根據該條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方法和法律後果均有所不同。

緩刑對於那些誠心悔改的人確實是救贖自我的機會,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遵守法院的規定,隨時向考察機關彙報自己的情況,外出或出遠門提前向考察機關申請,並徵得同意後方可離開,對於表現良好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撤銷其之前的刑事處罰,還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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