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離婚了還添配偶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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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離婚了還添配偶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購買相應的保險的話需要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個保險合同。這樣,如果日後發生一些問題的話,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得到一些賠償,當然實際中也存在着保險合同,離婚的情況,那麼。保險合同離婚了還添配偶的規定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離婚了還添配偶的規定是什麼?

投保人是老公,被保險人是你,投保人有退保的權利,

1、可以退保共享現金價值,

2、如果保費是由你支付,可以要求歸還保費,但變更投保人,保單繼續有效。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你,即使是你支付保費,保險的專屬性,你無權要求,也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享退保現金價值,原因是:

1、保險合同訂立時只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無須徵得配偶和其他人的同意,

2、合同一旦生效,所繳納的保費名義上屬於保險公司的資產,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生存金、紅利等利益。

3、夫妻離婚時只要投、被保人未提出退保,保險公司不退回現金價值,夫妻雙方就無權來分配屬於保險公司的資產。

二、離婚時房屋該如何分割

(一)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些情況: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從容,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以下情況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房產。

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並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並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對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還是購買所得;不管購買的是公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鋪還是別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購買還是通過銀行貸款按揭購買,均應當歸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列入財產分割範圍。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保險合同,這個問題是比較複雜的,因為它涉及到一些專業的領域,因此小編建議如果遇到這方面的困擾,最好請一個代理律師。當然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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