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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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負什麼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進行重婚與有配偶的人進行同居的話,可能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構成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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