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男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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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男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做

走到起訴離婚這個境地的很有可能就是因為另一半對於提出的離婚請求是堅決不同意的,就比如説男方在第一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時候就可能因為女方堅決不同意,並且證據也比較欠缺,最終法庭沒有裁定離婚。可是有不少人都比較疑惑的一個問題就是,男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做?

一、在我國男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怎麼做?

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法院會判准許離婚的,不判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較小。但要求離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起訴的技巧

1、熟練運用法院的基本訴訟程序。

這需要離婚較強的訴訟技巧和訴訟技能,並不是完全依賴法律規定等刻板的工具,經過長時間的離婚訴訟洗禮,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訴訟程序。

2、制定完美的離婚訴訟策略。

其次需要理解對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應訴基本方案,據此再製定一個完備的離婚訴訟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當事人的訴願,另外強調一點,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給對方一點空間利益,那麼也很難求得整個的訴訟利益,因此適當的以退為進,是高明的做法。

三、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説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裏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既然已經第二次提住離婚了,不管女方是否同意都只能夠等待法庭的審理結果了,而且第二次起訴離婚就算女方不同意,但是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是非常的大的。不過還是建議男方在第二次起訴之前,一定要把相關的證據準備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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