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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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如何解決?

法律有時候並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尤其是在“家事”面前,離婚雙方如果一方對離婚的一審判決不滿意,便可以採取第二次起訴離婚來達到自己理想的結果,但是遇到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並且拒絕出庭該如何解決呢?本站來解答您的疑惑。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明確規定

第1079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民法典》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並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二次離婚開庭前,法院給與夫妻雙方6個月的冷靜期,但是夫妻感情並沒有和好,那麼可以視為夫妻感情肯定出現了問題,不然誰也沒有輕易到法院來打官司。基礎這種判斷,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對方不肯同意離婚,法院綜合案件情況,可以強制判決夫妻離婚。

二、如果對方不同意並且拒絕出庭該怎麼辦?

首先,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如果一審判決並沒有判離婚,那麼一定是以為證據不足,所以為了防止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的情況,在起訴離婚之前一定要收集好相關證據,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我們建議您找到相關的律師尋求幫助。最後我們還希望各位夫妻在上法庭前都冷靜一下,畢竟誰都不願意看到曾經相愛的兩個人多次對簿公堂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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