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男方不出庭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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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男方不出庭無任何正當理由的,可以讓法院進行強制拘傳,但卻拒絕開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但若是本人有理由不來開庭或者不願露面,那當事人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意見。

第二次起訴男方不出庭如何處理?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繫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採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

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繫。

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儘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採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若是在離婚訴訟中,男方仍然不出庭,那就可以按照缺席審理判決,法院是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的,且不影響判決的生效與執行,但對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法院可以進行強制拘傳。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後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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