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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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

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由於感情破裂等各種各樣的因素,無法繼續生活,同時無法協議離婚,就會經過法院進行起訴離婚。那麼在我國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其需要注意哪些細節?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的內容,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在我國關於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有以下幾點:

1、可申請管轄異議;

2、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與支持;反之,仍由原法院審理。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的簡單回答。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據,比如財產的證據,孩子撫養的證據;

第四,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三、什麼是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離婚的形象圖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在我國關於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中就包括了離婚官司怎麼換法院?這一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調換離婚起訴的法院,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法律上如果有明確的條件,是可以同意換法院的,以上解答希望大家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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