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後關於探視權到幾歲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在我國離婚後關於探視權到幾歲

有些人雖然對自己的家庭和另一半比較不負責任,但是並不能夠以偏概全的就去指責當事人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或者是母親了。而且孩子就算是因為父母離異不可能像以前那樣居住在一起了,但實際的親情無論如何都是不能夠被抹去的,所以説探視權這是法律規定同時也是符合基本人倫常理的,而有人比較好奇的確是在我國離婚後關於探視權到幾歲?

一、在我國離婚後關於探視權到幾歲?

對於探望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設立探望權的初衷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權也有賴於子女的配合,兒童有獨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給予子女的心理關懷,必須建立在子女願意接受的前提下。當子女不想見父或母時,如果一味強調父或母探望的權利和所謂的“長遠利益”,而對子女的意志不加理會,必然會使子女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可以借鑑《民法通則》中對於未成年人的年齡劃分標準。具體來説,當子女不滿十週歲,因其尚不具備獨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一般不宜作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當子女為十週歲以上,因其已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且沒有他人強迫等情形,則應作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

二、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探視權到幾歲的這個問題新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關於探視權這不是説當事人到了幾歲以後就自動終止了的,如果探視權一直正常的都在履行的話,那實際上孩子到了一定的年紀以後自己就有權利決定什麼時候見爸爸媽媽、見面的地點和見面時間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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