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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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一些家庭角色中,女方往往在家照顧家中事務,男方通常在外賺錢養家,那麼在夫妻離婚的過程中,女方是否在財產分割方面存在劣勢呢,女方是否有權申請離婚經濟補償?共同生活時男女雙方相輔相成,那麼離婚之後在法律上對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是怎樣規定的呢,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呢?

一、什麼叫做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經濟補償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為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我國並沒有一個正式的離婚經濟補償標準,在計算離婚經濟補償的時候主要是依據某些因素計算的。

三、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離婚經濟補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家庭中付出義務多一方的保障,共同的財產分割,可以多分財產或者是採取補償的方式,現在我國是並沒有一個完整的離婚經濟補償標準的。對於部分無形財產,需要考慮到無形財產的價值,而一方付出的義務多少的判斷也是有着明確的規定,在補償的過程中,更應該根據對方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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