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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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遣散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

遣散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因解除等原因遣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勞動者年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解散的三種形式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根據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為公司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種形式。

1、自行解散又稱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於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司法解散又稱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依法律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時,依據股東的申請,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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