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不到兩歲怎麼判?
一、夫妻離婚孩子不到兩歲怎麼判?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四)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此,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
三、登記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申請。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户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審查和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補救方式。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登記離婚的話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同時要帶上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等,等審核通過之後就可以領離婚證了。現在登記離婚的要遵守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