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法院起訴離婚 - 需要做哪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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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説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第一,確認具體的管轄法院。一般來講,如果夫妻雙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須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訴,如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則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第二,準備訴訟材料。主要包括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證明、以及相應的證據。
第三,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
第四,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做出裁判意見,能調解的,製作《民事調解書》;撤訴的或者根據法律需要移送管轄的,製作《民事裁定書》;不能調解也不撤訴的,製作《民事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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