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提出傷害賠償依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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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提出傷害賠償依據要求有哪些

離婚提出傷害賠償依據要求有哪些?

離婚提出傷害賠償依據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主體: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

(二)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協議離婚後提出: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訴訟離婚中提出: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1)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一審中提出: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中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二審中提出:

如果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於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二)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述,夫妻雙方因一方過錯而造成離婚且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或身體損害的情況,無過錯可以在離婚有效期內向過錯方要求賠償損害費。這筆損害費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提出也可以在分割後清算,注意這筆損害費是有期限的,如果離婚後一年內都不提出則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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