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過錯方賠償數額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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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有過錯方賠償數額的依據有哪些

離婚時有過錯方賠償數額的依據有哪些

不要以為對方有過錯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我國婚姻法沒有這個規定,僅僅涉及到這個規定的是《婚姻法》第46條。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男方存在“與她人同居”的情形,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説些過火熱的話,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其實是不吻合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男方背對着女方給別的女人金錢,如果小額的話尚且不論,但是如果大額的話,女方可以主張贈與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男方未經女方的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向法院主張贈與無效,但對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如果你們有孩子,是2週歲以下的話,原則上還是歸女方。但是如果不是這個情況,一般的要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的財產分配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因為其中的另一方出軌,所以要求獲得更多的利益,然而國家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自己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好似無效的,因為大多不成立。所以無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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