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賠償辦法的依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校園傷害事故賠償辦法的依據有哪些

校園傷害事故賠償辦法的依據有哪些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要根據責任人主觀上的過錯對事故的發生有無因果關係,來確定應不應當承擔責任,要根據主觀上的過錯對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來確定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則進一步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司法解釋,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因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致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在性質上是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責任。

校園傷害在近幾年的校園安全事故中經常發生,因此只要自己的權益在校園裏受到侵害,就應該積極的尋求幫助,儘量減少自己二次傷害的機會,有關的涉案人員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所以只要此類事情發生,就應該第一時間向警方報案,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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