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拒不履行判決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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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履行。一方拒不執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持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7、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8、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同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離婚後面對拒不履行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以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