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後拒不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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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書生效後拒不履行怎麼辦?

判決書生效後拒不履行怎麼辦?

判決書生效後拒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拘留當事人、責令當事人申報財產、強制執行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怎麼處理

如果在法院執行中,被申請執行人找不到的,法院仍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

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早日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法院在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判決書生效之後,對於當事人來説的話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所明確作出的規定,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是存在着上訴期的,必須要經過15天時間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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