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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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是由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是男女雙方都自願離婚的情形,才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離婚,而目前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協商離婚方式不可行。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舉證要注意什麼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户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如房屋產權等)的證據;

3、取得債權的證據

4、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夫妻一方中認為是其中一人的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的一方負擔。)

(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及其他參考情況;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姦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後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姦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已經與他人組建了家庭的公民,可能會遇到自己想要與對方離婚,但是對方不同意的情形。此種一方不想離婚的情形,是不能採取協商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的,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且無法修復的證據之後,直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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