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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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補辦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下:
1、必須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記處辦理,其他登記處無權補辦;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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