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又與人同居算是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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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又與人同居算是重婚罪嗎?

一、有配偶又與人同居重婚罪算是嗎?

看情況,不一定就是屬於重婚罪。

1、重婚行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户口、購置住房等等,或者雙方雖然沒有自稱是夫妻,但其行為使羣眾認為其是夫妻的也應當視為重婚行為。在刑事法律上對重婚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①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

②保持較穩定的性關係;

③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④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相同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不應與重婚有所區別。

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罪只有擁有合法的犯罪實事才能被認定為重婚,配偶與他人進行同居與重婚罪是沒有任何的關係,因此,在進行處理此行為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實際的條款來進行辦理,而對於受害者不僅可以讓對方承擔民事的責任,也會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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