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怎樣認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在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有不正當關係的情況下,無過錯方要獲得損害賠償,依據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必需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過錯方與婚外異性已構成 “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處罰,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