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時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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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婚姻關係期間因為家庭共同生活而欠下債務,但有的人可能是因為自身享受而欠下債務。就夫妻中一方欠下的債務而言,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那麼這個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時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一、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時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一方欠下的債務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婚前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後,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5)夫妻雙方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

2、個人債務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應當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種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約定的個人財產及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所得的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對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法律並不禁止。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替對方清償了個人債務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

現實中,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首先要確定這個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若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就只能由欠債的一方側滑蓋內丹。很多時候債務的情況都是比較複雜的,只有分清了債務性質才好確定處理方式,如果雙方有爭議的就需要由法院判斷,此時證據的提供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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