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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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法律程序是起訴、受理、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最後法院審理。

1、起訴,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明材料、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5、法院審理,除涉及、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7、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8、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9、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10、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11、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簡易程序

1、對簡單的,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4、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離婚案件如果走到訴訟的程序化,必須由當事人提出一個起訴書。在起訴書當中將自己的相關要求寫清楚呈交給法院,如果是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之內,那麼需要進行一個審理查明,判斷一下雙方感情有沒有破裂,最終作出是否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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