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離婚協議書和孩子贍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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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離婚協議書和孩子贍養費怎麼辦?

一、再婚離婚協議書和孩子贍養費怎麼辦

再婚,應該是原先的夫妻關係已經終結,那麼再一次結婚才屬於合法的行為,

依據我國法律,父母給孩子的是撫養費,孩子給父母的是贍養費。

二、探視權

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對方不讓行使探望權而拒絕給付。

同時,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但法院應當本着以下原則: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依法執行的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作為一個父親、母親的合法權利,不能剝奪,如果探視對孩子不利,可以減少探視。

也就是説,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不給撫養費也是違背法律的,不能因為人家違法在先,我們就可以跟着違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讀。

離婚後不讓探視孩子,我們也可以依法起訴,爭取屬於我們的權利,同樣,不支付撫養費,對方也可以起訴,要求你履行義務。

離婚結婚都是雙方自願的行為,屬於婚姻自由原則的內容,因為婚姻法。結婚率雖然提高了,相對的,離婚的概率也提高了非常多,人們崇尚婚姻自由,在這個人們都有自由思維的社會裏面,也有越來越多違背道義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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