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人離婚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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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人離婚的訴訟管轄

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軍人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法律對軍人離婚有嚴格的要求。對於軍人離婚訴訟管轄我國法律有哪些特殊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軍人離婚的訴訟管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結合軍隊實際,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佈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範,明確規定:

1、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2、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3、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4、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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