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提出離婚的管轄法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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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提出離婚的管轄法院情況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在現實生活中,也會經常出現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那具體的管轄法院情況又是怎樣呢?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軍人提出離婚的管轄法院情況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非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包括某些軍人離婚案件在內的軍內民事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其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第1條第1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這裏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其中,軍婚屬於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係,由此引起的離婚訴訟是軍人離婚案件。

3、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

軍內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實行自願原則。《覆函》第2條還規定:“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説,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受訴法院。

4、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原則。《規定》第四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説根據兩便原則,對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祕密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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