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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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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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是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則就需要按照規定簽訂好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的,才能最終解除雙方之間的關係。説到這個離婚協議書,大家知道具體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有哪些嗎?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離婚協議書的要求有哪些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二、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可以説離婚協議書當中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要是這樣的協議不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那麼就屬於無效的協議。當然,一旦簽訂了該協議之後,想要反悔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若閲讀了上文之後還不清楚離婚協議書的要求有哪些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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