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財產分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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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離異時候一人一半權益。
屬於再婚前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前提,就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異時候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