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應該在法庭上怎樣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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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只要在法庭上宣讀自己的起訴狀就可以了。通常自己的訴狀裏都會有以下方面的內容。自己和被告戀愛結婚的經過,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對方出現過錯的重要情節,還有就是自己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孩子有哪方面的要求,陳述內容就是這麼多。法庭辯論時針對被告的發言可以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並出示相關的證據。

離婚原告應該在法庭上怎樣陳述?

一旦確定要離婚,應有意識地進行證據的收集,以便在離婚訴訟中更好的維護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方面。

當事人陳述得藉助於證據

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對方有過錯的證據: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證據: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要列舉一些足以判決離婚的感情破裂的事例,一般都是請相關律師寫好規範的離婚陳述書後,在法庭上直接按離婚陳述書的內容讀一下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如果決定進行起訴離婚的話,首先肯定是對方有一些什麼樣子的原因,導致雙方之間的婚姻破裂的,在法庭上説明清楚即可,法院會根據雙方之間的陳述以及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然後會根據雙方各自的情況來進行分割財產和確定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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