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原告陳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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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原告陳述範本

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有進行陳述,被告聽了原告的陳述後,覺得陳述的內容跟事實嚴重不符,事實根本就不如被告所説的那樣,也想要在自己陳述的時候直接反駁原告,避免法官採信了這個事實。下面本站網小編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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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述詞撫養費案件要怎麼講?

離婚官司原告陳述範本 第2張


  


    在夫妻離婚之後,子女會跟隨其中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則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實踐中,會有父母在離婚之後便開始拒絕支付撫養費的,這種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將其起訴至法院。那原告陳述詞撫養費案件要怎麼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原告陳述詞撫養費案件要怎麼講?


    以下是這是法院判決撫養費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可以圍繞這些內容進行陳述。


    1、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根據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即使達成上述子女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在陳述詞中,原告只要將事實進行説明,並提出自己的訴訟要求,陳述詞中還應包括各種法律的規定。有理有據的陳述詞可以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勝算。撫養孩子是法定義務,夫妻離婚並不影響該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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