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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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的被告能出庭而不出庭的,可以進行拘傳,經拘傳後仍然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如果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應該怎麼判

原告不出庭的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不到場處理方式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一般案件的處理方法是,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所專門設置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正常情況下,即使被告沒有缺席,法院也會正常審理案件,並且並不會影響到法院作出判決的。只是説在這種情況下,案情的審理過程往往是對未出庭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如果可以的話,儘量雙方都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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